77779193永利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實施辦法(試行)

2017年09月04日 00:00  點擊:[]

77779193永利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

碩士學位研究生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推免生)制度,是碩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激勵廣大在校本科學生勤奮學習、全面發展的有效措施。做好該項工作對于深化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加大拔尖創新人才選拔培養力度,推動學校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具有重要意義。為加強對推免生工作的管理,進一步促進推免生工作的規範化和制度化,維護學校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秩序,根椐《教育部關于印發<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教學〔2006〕14号)、《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3〕8号)以及《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4〕5号)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的免試,是指普通高等學校應屆本科畢業生不經過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統一考試的初試,直接進入複試;本辦法中所稱的推薦是指學校按規定對本校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進行遴選,确認其免初試資格并向招生單位推薦;本辦法中所稱的接收,是指招生單位對報考本單位的具有免初試資格的考生進行的複試和錄取。

第三條推免生工作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推免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推薦工作和接收工作公平競争、科學選拔、規範管理,明确推薦标準、接收标準及公開透明的工作程序。

(二)集體決策原則。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推免生工作進行統籌管理,名額分配原則、具體方案及推免生名單等重要事項均經學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

(三)選拔質量為核心原則。堅持以保障選拔質量為核心,完善全面考查、綜合評價、擇優選拔的推免生評價體系和工作機制,堅持德、智、體、美全面衡量、擇優選拔,在對學生平時學習和科研能力綜合測評的基礎上,注重一貫表現,突出對學生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專業能力傾向等的考察。

(四)考生自主選擇原則。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據招生政策自主選擇報考招生單位和專業的權利,所有推免名額(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專項計劃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單位推薦。要充分尊重并維護考生自主選擇志願的權利,不得将報考本校作為遴選推免生的條件,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報考。

(五)信息公開原則。認真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号)和年度研究生招生文件精神,做好招生信息、招生資格、招生章程、推免名額、推薦辦法、推免生名單(含姓名、學院、綜合測評成績等)、錄取程序、拟錄取推免生名單(含姓名、複試成績等)、複試錄取辦法、錄取新生複查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紀事件及處理結果等推免招生重要信息的公開。

第四條推免生工作組織機構:

學校成立推免生工作領導小組,學校黨委書記、校長任組長,分管本科教學工作的副校長、分管學生工作、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長任副組長,教務處、研究生院、學生工作部、招生就業處、校團委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專家教授代表等為成員。下設推免生推薦工作小組和推免生接收工作小組,分别具體開展推免生推薦和接收工作。

推免生推薦工作小組由分管本科教學工作的副校長任組長,分管學生工作、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長任副組長,教務處、研究生院、學生工作部、招生就業處、校團委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專家教授代表等為成員,辦公室設教務處。

推免生接收工作小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研究生院負責人擔任副組長,各學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領導、研究生院領導為成員,辦公室設研究生院。

各相關學院成立由院長擔任組長,分管本科教學工作、學生工作、研究生教育工作負責人和相關學科的教師、導師代表組成的院級推薦、接收工作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學院的推薦、接收工作,制定相應實施工作方案,并報教務處、研究生院備案。

第二章

第五條推免生資格申請需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納入國家普通本科招生計劃錄取的應屆畢業生(不含專升本、第二學士學位、獨立學院學生。國家相關文件規定的其他類别)。

(二)品行優良。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履行了高等學校學生義務;學風端正,誠實守信,無任何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無任何學術不端行為,無違法違紀受處分記錄。

(三)學業優秀。

1、主幹及核心課程首考無不及格;

2、第1至6學期(四年制)或第1至8學期(五年制)按《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課程設置及要求,學業成績(除通識選修課外)在本專業排名前10%以内;

3、非英語專業學生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425分;英語專業學生專業英語、日語專業學生專業日語四級成績合格以上(含合格)。藝術、體育類專業學生的相應要求由相關學院制定标準,報學校推薦工作小組審核備案。

(四)身心健康。身體健康狀況符合2003年衛生部、國家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體檢标準、心理健康。

第六條為鼓勵學生創新創業,學校從總計劃劃出一定比例的單列計劃用于直接向學校推薦推免生。申請者須符合如下條件:

(一)第1至6學期(四年制)或第1至8學期(五年制)按《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課程設置及要求,學業成績(除通識選修課外)在本專業排名前50%以内。

(二)在“挑戰杯”、“互聯網+”大賽中,獲全國二等獎以上(含二等獎)的(每個團體項目最多可從前3名中推薦1人,隻推薦1次,排名靠前者優先)。

第七條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的申請指标等額分配到學院,各學院按照在籍拟畢業生人數的0.95%測算,按照上年度名額分配差值,累計滾動、四舍五入分配名額(即舍去部分累計入下一年度,入補部分從下一年度扣減)。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六條的申請指标,計劃單列,不超過總計劃數的5%,由學院按條件向學校推薦候選人,學校彙總後,組織專家評審,擇優推薦。如當年學校無達到第六條的推免生,單列計劃一并下到學院。

第八條學院推薦程序:

(一)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填寫《77779193永利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資格申請表》,向所在學院提交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滿足推免生申請條件的學生為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候選人,由學院推免、接收工作小組組織對候選人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綜合測評,根據綜合測評得分從高到低排序(四年制測評前三學年,五年制測評前四學年),确定推薦初選名單。

綜合測評分=學業成績+綜合考核成績。其中學業成績占70%,綜合考核成績占30%。

1、學業成績計算辦法

學業成績平均學分績點得分=候選人實際平均學分績點/4.0×100×70%。

2、綜合考核要求

各學院要根據國家有關推免工作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學科專業實際,參照學校學生綜合測評、教學科研獎勵以及學生創新創業實踐學分認定管理規定制定具體考核實施細則,不得與學校規定沖突,實施細則須經公示後,納入學院推薦工作方案報學校推薦工作小組審核備案,通過後一并上報教育部。

學院綜合考核工作要綜合全面考核學生德、智、體、美表現,将平時考核評定與綜合面試結合,在對學生平時表現、專業學習、科研能力、學術成果等綜合測評基礎上,突出對考生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專業能力傾向等的考查。

學院按規定對學生進行綜合評定、考核,擇優确定推免生名單并在學院内張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7天,經公示無異議後報學校。

符合第六條條件的申請者,須經三名以上本校本專業教授聯名推薦,由學院初審後,向學校推薦。學校推薦工作小組組織專家評審,并公示評審結果。

第九條推薦材料要求。學院應在規定的時間内向教務處報送如下材料:

(一)學院推薦工作小組名單。

(二)學院推薦工作方案(含綜合考核實施細則)。

(三)學生申請表。

(四)專業學習成績排名表(通過綜合教務系統指定途徑輸出)。

(五)學生成績單(教務秘書統計、注明平均成績和專業排名,學院蓋章)。

(六)獎勵證書(複印件,審核人簽字,學院蓋章)。

(七)當年推免生候選人基本情況彙總表。

第十條學校對推免生資格的審定程序:

學校推免生推薦工作小組召開會議,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将審核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後,報學校推免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确定推免生名單。教務處彙總相關材料,移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上報省考試院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第十一條研究生院将拟接收推免生數量通過專業目錄向社會公布,各招生專業招收推免生數量不得超過本專業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的50%。

(一)接收校内推免生的條件按學校推免生推薦條件執行。

(二)接收校外推免生的條件:符合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教學〔2006〕14号)第二章十四條之規定,且獲得所在學校的推免生資格。

(三)本科階段公開發表過學術論文或英語過六級者優先。

第十二條學校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在全國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信息公開暨管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推免服務系統”)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體要求和拟招收人數。

(二)具有推免生資格的考生,登錄推免服務系統注冊、填寫基本信息,選擇報名志願,上傳照片、網上支付報名費。學校審核報名信息,發送複試通知,複試通知經考生确認後,學校下載複試名冊。

(三)研究生院牽頭組織制訂對推免生申請者的複試辦法。各學院和相關學科組織對推免生申請者進行複試,并将複試結果報研究生院,經學校推免生接收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後,确定拟錄取名單,并将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學校通過推免服務系統向拟錄考生發送待錄取通知,經考生同意後,确定推免生拟錄取名單。

(四)學校報送推免生拟錄取名單,經湖南省教育考試院審核通過後,對外公布錄取名單。

第十三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推免生資格:

(一)經批準獲得推免生資格後,受到處分的。

(二)入學前未取得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的。

(三)在申請推免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被接收為推免生者,再次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

(五)其他影響錄取的事項發生的。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加強組織領導和規範管理。要切實發揮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和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作用,加強對推免工作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對推免生名額分配方案、推免辦法及拟推薦名單、拟接收名單等重要事項都要按規定程序産生并經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凡是推免工作中出現違規行為的,将嚴肅處理責任人,追究相關領導責任,并視情節給予相關單位通報批評、減少推免生名額、直至取消推免工作資格等處罰。

第十五條健全運行機制和管理模式。推免過程要通過教育部“全國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信息公開暨管理服務系統”(簡稱“推免服務系統”,網址:http://yz.chsi.com.cn/tm)規範實施,推免生資格審核确認、報考、錄取以及備案公開等相關工作均須在推免服務系統中進行。學校研究處将推薦辦法,以及按照推免名額遴選并公示的推免生名單,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進行政策審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備案。最終推免生名單以“推免服務系統”備案信息為準,未經推薦高校公示及“推免服務系統”備案的推免生無效。

第十六條學校将推免生工作中學生的申訴,納入校内申訴範圍。各學院相關領導在推免、接收名單公示期内接受學生申訴,對申訴問題經調查屬實的責成學院推免小組複議,若考生對複議結果還有異議,報學校推免工作領導小組複議。

第十七條各單位在推薦過程中如出現把關不嚴、營私舞弊等行為,一經查實,學校将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核減相關學院下一年度的推免生指标。

第十八條如發現學生在推免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除取消其錄取資格外,另按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各單位、個人均應在規定的時間内完成相關工作,有關表格材料可從學校指定網站下載。

第二十條每年的推薦與接收工作,依據上級要求與安排,由教務處、研究生院起草,由學校簽發工作通知。

第二十一條本實施辦法由教務處、研究生院和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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